宏昌科技: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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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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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 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
资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文件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 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一、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
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 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股东持续、 稳定、 合理的回报机制, 以保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坚持如下原则: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按法定
顺序分配的原则;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同股同权、 同权同利的原则。
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 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或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具体包括: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除上述条款外,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 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
算当年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 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 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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