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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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06号
致: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
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等相关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饶德生先生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9,736,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32,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63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0,268,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5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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