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遮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玉马遮阳资讯
2024-04-22 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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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各项规定、自律规则和要求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内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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