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志特新材资讯
2020-11-19 15:05:00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11-19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
(审核函〔2020〕010764 号)已收悉。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已会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作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除非另有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简称或专有名词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落实函回复的字体: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原招股说明书内容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及修改 楷体(加粗)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人与韩志勇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业务独立性,以及中模云商实际控制人情况。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与韩志勇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业务独立性的补充披露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七节 九、(一)2、(1)韩志勇及其中模系主体相关情况”章节补充披露:

„„

③韩志勇控制或任职的中模系主体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及业务独立性

A、关联关系

除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韩志勇担任公司董事,及韩志勇目前
通过中模国际持有公司股份外,韩志勇控制或任职的中模系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2018 年 5 月后)或者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

B、业务独立性

a、资产独立

公司由志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承继了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目前设立有 9 家子公司、2 家二级子公司,在江西广昌、广东江门、山东临朐、湖北咸宁建立了生产基地,均合法拥有并使用与经营相关的资产。
中模系主要业务主体中模云商的平台业务主要为通过线下模架产业园区为中小模架资产持有者对接设计、仓储、物流、翻新服务提供商等业务,并通过自营方式从事爬架、铝模等模架产品的经营,生产基地及产业园布局主要集中在湖南株洲、河南郑州、贵州贵阳、山西太原等地。

公司与中模系主体的生产基地及产业园均不在同一区域,双方不存在资产相互占用的情形,资产相互独立。

b、人员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以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

中模系主体建立了其自身的法人治理架构及经营决策机制,中模系主要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序号 投资或任职单位 主要股东 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人

执行董事:韩志勇

韩志勇持股 97.21%,董卫华持股 监事:吴彦彪

1 中模国际 2.79% 经理:韩志勇

曾任董监高:董卫华、
郭江、陈铮、耿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