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1.关于韩志勇和中模系主体 ...... 5
2.关于发行人业务来源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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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9 日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071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9 月 9 日针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
的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根据加
审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500 号)(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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