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录
一、问题 1 ...... 5
(一)李润文、韩新闻薪酬水平与其他董事、高管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 5
(二)韩新闻任职、入股相关中模字号企业的原因及合理性,韩志勇与上述
相关企业的关系...... 7
(三)除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韩志勇控制的其他主体或其他期
间从事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韩志勇控制企业的客户为发行人
客户的情形,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情形...... 9
二、问题 3 ...... 14
(一)宇润金属成立时间晚、参保人数少、成立第二年即成为公司第一大外
协厂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与其收入金额相匹配的业务开展能力...15
(二)除宇润金属外,梳理其他存在成立时间晚、参保人数少、成立后短时
间内成为公司重要外协厂商的公司及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相关外协业务是否真实且稳定可靠,发行人与上述
外协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15
(三)海洲物流成立时间晚、参保人数少,且运力主要来自于外部采购,选
取海洲物流作为主要物流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必要,
公司与海洲物流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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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9 日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071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首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9 月 9 日针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根据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
的变化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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