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股东、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2
九、发行人的业务...... 14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3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6
二十四、结论意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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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9 日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071 号)的要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9 月 9 日针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
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根据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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