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9
3-3-1法律意见书(注册稿)(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曾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
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9 日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071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问询
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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