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远新能资讯
2020-09-28 15: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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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28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印发的《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1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装备”、“发行人”或“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示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1.关于业务。...... 3

2.关于技术。...... 27

3.关于客户。...... 53

4.关于收入。...... 78

5.关于采购。...... 91

6.关于成本。......119

7.关于毛利率。...... 131

8.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40

9. 关于同业竞争。...... 208

10.关于历史增资、股权转让。...... 212

11.关于致友新能源。...... 218

12.关于苏州致邦。...... 235

13.关于长春汇锋向吴卫钢转让股权。...... 247

14.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256

15.关于期间费用率。...... 261

16.关于货币资金和预付款项。...... 278

17.关于应收账款。...... 290

18.关于存货。...... 309

19.关于固定资产。...... 327

20.其他非流动资产。...... 345

21.关于应付账款。...... 348

22.关于房产租赁。...... 359

23.关于借款。...... 363

24.关于担保。...... 364

25.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 366

26.关于劳务派遣。...... 370

27.关于税收优惠。...... 374

2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80



1.关于业务。



申报材料显示:(1)2015 年至 2019 年我国天然气商用车产销量快速增长,

产量由 22,105 辆增长至 89,783 辆,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1.96%;天然气商用车

销量由 22,285 辆增长至 87,869 辆,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0.91%。天然气汽车又

细分为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和液化天然气(LNG)汽车。(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远曾任长春市汇锋汽车底盘厂法定代表人、长春汇锋董事长,长春汇锋主要经营齿轮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中重型卡车后桥驱动齿轮等,客户主要包括整车厂商和下游汽车配件制造商。



请发行人:



(1)结合实际控制人张远的工作履历、创业历程,披露发行人设立的背景、主营业务演变及主要客户获得途径、是否存在承接长春汇锋或关联方原有供应商、客户资源、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的情形,是否存在承接主要客户的配套产能或生产设备、技术等情形;



(2)结合下游整车厂客户的重型卡车、工程车等相关终端车型的销量、平均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变动情况,LNG 重卡汽车占下游客户销售比重及发行人供应的车载 LNG 供气系统占下游客户采购比重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大幅增长是否与下游需求匹配;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 LNG 产品的销售单价、销量、销售金额的变动情况,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行业变动趋势,是否存在未来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3)结合报告期内 LNG 重卡汽车、CNG 重卡汽车、电动新能源重卡、传统

燃油重卡、氢能源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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