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136 号
致: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3
声 明......6
正 文...........................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3
六、发行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8
二十三、结论意见......2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致
指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远装备
致远有限 指 长春致远新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致友(长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发行
致友新能源 指
人的控股子公司
苏州致邦 指 苏州致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长春致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苏州致邦的全资子公
长春致博 指
司
吉林致远物流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控股
致远物流 指
子公司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发行
成都分公司 指
人的分公司
长春汇锋 指 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
众志汇远 指 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正化工 指 武汉中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智海 指 天津智海船务有限公司
成都佳成 指 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鸿昌 指 江苏鸿昌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长春三友 指 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