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2020年三季报财务数据更新版)(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远新能资讯
2021-01-28 15: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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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2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0]009353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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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 1-340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0]00935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19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致远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客户核查: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一汽解放销售收入金额占比分别为95.86%、85.97%和 70.73%。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与一汽解放的合作历史、进入一汽解放供应商体系时间、是否存在客户由长春市汇锋汽车底盘厂居间介绍或者承接关联方原有客户资源的情形,是否与主要客户的采购负责人或关键经办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利益安排;结合一汽解放 LNG 重卡车型的销量、销售收入变化,说
明并披露发行人销售收入规模及增长趋势是否与下游需求和客户经营情况相匹配;(2)结合向一汽解放销售产品的定制化程度、产品通用性能、后续改造技术难度、改造成本、销售合同中的排他销售条款等,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根据一汽解放订单生产的产品是否为专用定制化产品、是否可以直接销售给其他客户;若发行人将根据一汽解放订单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其他第三方是否存在被起诉或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补充披露销售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发行人与一汽解放历年合作中是否存在导致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变化的关键合同事项变更情形;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对一汽解放是否存在单一大客户依赖,并提示相应风险;(3)披露报告期内济宁重汽、成都大运、北汽福田等新增客户的基本情况、业务规模、股权结构、取得合作的途径、合同签署方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对比并说明前述新增客户与一汽解放在退换货与维保政策、信用政策、结算政策和返利政策方面的差异及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数量、金额、新增客户订单数量和金额以及未履行在手订单数量、金额的变化情况,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可持续性及未来增长空间;(5)披露发行人与客户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退货期限,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退换货是否存在跨期情形,如存在跨期,补充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披露发行人与一汽解放的合作历史、进入一汽解放供应商体系时间、是否存在客户由长春市汇锋汽车底盘厂居间介绍或者承接关联方原有客户资源的情形,是否与主要客户的采购负责人或关键经办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利益安排;结合一汽解放 LNG 重卡车型的销量、销售收入变化,说明并披露发行人销售收入规模及增长趋势是否与下游需求和客户经营情况相匹配;

1、长春致远公司与一汽解放的合作情况

长春致远公司与一汽解放的合作始于 2014 年。长春致远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远先生在与一汽解放合作过程中,发现以一汽解放为代表的整车厂开始发展 LNG 重卡汽车业务,并且一汽解放有明确的属地化生产的需求。长春致远公司以此为契机开始与一汽解放进行业务合作的洽谈,通过独立的供应商准入程序进入一汽解放的供应商储备库。
截至目前,一汽解放体系中已有一汽解放(长春)、一汽解放青岛、一汽解放成都与长春致远公司建立了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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