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8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660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装备”、“发行人”或“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示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落实函的回复 宋体
2020 年三季报更新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1.关于毛利率...... 3
2.关于同行业可比公司......11
3.关于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20
4.关于商誉减值...... 29
1.关于毛利率
申报材料显示,2018 年至 2020 年 1-3 月,公司 LNG 供气系统毛利率持续高
于可比公司山东奥扬,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产销量高于山东奥扬,导致分摊固定费
用较少,发行人 LNG 供气系统的平均单位成本持续低于山东奥扬。
请发行人:
(1)结合产量、销量、单位销售价格和单位成本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说
明发行人 LNG 产品毛利率持续高于可比公司山东奥扬产品毛利率,且变动趋势与
其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各产品的单位原材料、单位直接人工和单位制造费用的变化情况,
说明单位原材料成本的变动情况是否与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如
不一致,请补充分析说明原因。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1 结合产量、销量、单位销售价格和单位成本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说明
发行人 LNG 产品毛利率持续高于可比公司山东奥扬产品毛利率,且变动趋势与
其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山东奥扬车载 LNG 供气系统产品产量、销量、销售单
价、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台,元/台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发行人 山东奥扬 发行人 山东奥扬 发行人 山东奥扬 发行人 山东奥扬
产量 35,400 - 26,006 20,035 12,788 12,411 6,503 13,011
产量较前一年 - - 103.36% 61.43% 96.65% -4.61% - -
度变化情况
销量 33,567 - 24,705 19,634 11,143 10,428 5,574 12,389
销量较前一年 - - 121.71% 88.28% 99.91% -15.83% - -
度变化情况
销售单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