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长批准,内审部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内审部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内审部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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