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六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不包括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
(四)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