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担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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