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 8 月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立三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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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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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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