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尤安设计资讯
2024-09-13 1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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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14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
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候选人人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人选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出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
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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