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10
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3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43 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11
月 10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韩志勇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业务独立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 年中期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分红后利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3)近期项目投资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未来市场供需格局可能发生的变化,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面临的相关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三条红线”政策对发行人客户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
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影响;(2)发行人建筑设计业务履约义务的识别及其依据;(3)发行人建筑设计业务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依据。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人与韩志勇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业务独立性,以及中模云商实际控制人情况。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 2020 年中期对2020 年1月-6月净利润进行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风险因素”章节中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经营业绩波动的具体趋势。
3.请发行人模拟编制在产品销售单价与2019年相同的情
况下 2020 年 1 月-6 月的盈利实现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
充披露。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三)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结合建筑设计业务合同条款,说明 2020 年 1 月
-6 月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具体依据。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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