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25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9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4%。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陆宇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4%;反对
2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8%;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58%;反对 243,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99%;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4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2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56%;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