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帅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宁波恒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帅投资”)、俞国梅。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及其关联方宁波玉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0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许宁宁、俞国梅、张丽君、许尔宁、丰慈瑾、马丽娜、丁春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邬赛红、余丽琴、王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监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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