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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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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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
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召集人,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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