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三)
〔2020〕海字第 59-3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〇年十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三)
〔2020〕海字第 59-3 号
致: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晓鸣农牧”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2020〕海字第 59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2020〕海字第 060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2020〕海字第 59-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和〔2020〕海字第 59-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3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625 号《关
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原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问题一
关于行业周期。申报材料显示:
(1)蛋鸡养殖产业利润率水平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39.07 万元、1,460.40 万元、10,668.93 万元和 3,348.94 万元;
(2)2017-2019 年,公司商品代雏鸡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16.07%、22.93%、
42.84%,毛利率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行业周期和非洲猪瘟对于产品价格的双重影响,一旦未来行业周期波动、动物疫病或者如疫情等突发情况发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会发生下降,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行业周期性的具体表现和诱发因素,影响蛋鸡养殖行业利润波动的相关因素的发生频率和影响程度;
(2)境内外同行业公司应对利润率周期性波动的措施及有效性;
(3)发行人应对行业周期波动的具体措施;
(4)针对行业周期性补充风险揭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行业周期性的具体表现和诱发因素,影响蛋鸡养殖行业利润波动的相关因素的发生频率和影响程度
(一)行业周期性的具体表现和诱发因素
行业周期性的具体表现主要为:商品代蛋鸡存栏量较低时,鸡蛋供给量不足,导致鸡蛋价格上涨,进而导致养殖者养殖积极性提高,雏鸡需求量上升,价格上涨,行业上行。随着行业整体养殖存栏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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