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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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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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2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3 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事项需临时召开的,应由全体委员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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