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恒辉安防资讯
2021-02-18 23: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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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5
第二部分 正文......1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3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7
四、发行人的设立......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9
八、发行人的业务......4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9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9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0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03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03
二十三、结论意见......1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年 6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已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已于 2020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本所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所已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已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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