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屹通新材2023年内控鉴证报告
屹通新材资讯
2024-04-22 2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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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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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第 3—8 页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072 号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公司)
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屹通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屹通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三、管理层的责任

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屹通新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3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厂(以下简称易通金属公司),易通金属公司系由自然人汪志荣、陈建阳和汪志春共同出资
组建,于 2000 年 7 月 28 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杭
州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827245151225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股份总数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 股 70,500,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 股 29,500,0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公司属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有:高性能纯铁粉、合金钢粉、添加剂用铁粉等 。

二、公司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1. 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3.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内部会计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2. 内部会计控制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 内部会计控制涵盖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 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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