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内审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
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
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
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章 内审部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
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
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
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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