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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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4)第307号
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律师、黄芮琪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郑晓蓉女士线上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01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53%(已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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