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科翔股份资讯
2024-05-10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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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93 号”文《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翔股份”或“发行人”)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3,1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3.06 元。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2,886,000.00 元,扣除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1,231,689.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1,654,310.8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3,1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58,554,310.87 元。实际到账金额情况:扣除承销费用(含税)39,826,839.62 元后实际资金到账 523,059,160.38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差额 21,404,849.51 元为尚未支付的剩余发行费用。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前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由主承销商申港证券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
具了众会字(2020)第 7568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申港
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需要,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聘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与中泰证券签订了《广
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新《保荐协议》”)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新《承销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终止与申港证券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中泰证券签署新《保荐协议》之日起,中泰证券承接申港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
续督导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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