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安达资讯
2020-10-27 23: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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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1023 第 068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1023 第 0685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上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中,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上市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签发《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7 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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