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客: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爱美客资讯
2020-09-24 2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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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2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致: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爱美客”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爱美客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爱美客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等方面的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爱美客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爱美客如下保证:爱美客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爱美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美客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爱美客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
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爱美客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适当授权,有关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2020 年 7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第 2 次审
议会议,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三)2020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3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2020 年 9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96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爱美客”,证券代码为“30089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并依法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获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在北京爱美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4763510383J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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