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晚间,蒙泰高新(300876)发布公告,持有公司股份1728万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8.13%)的股东郭鸿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2家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合计960.04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截至公告披露日,这一协议转让数量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0.07%。
记者注意到,12月17日,郭鸿江分别与浙江汇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汇蔚鑫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汇蔚)、深圳市前海融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启琅琊阁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前海融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转让协议,上述两家受让方将分别受让480.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均为20.09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07%),两家受让方需要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均为9643.6万元,因此转让价款共计1.93亿元。
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郭鸿江本次协议转让是出于个人资金需求。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聚丙烯纤维研发、生产和销售,注册地址位于揭阳市。2020年,公司成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
据蒙泰高新三季报,郭鸿江为报告期末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实控人郭清海之弟、一致行动人,郭清海是公司董事长。
记者注意到,蒙泰高新2020年的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提出“无需将郭鸿江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给出的解释包括:“郭鸿江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公司第二大股东,一直经营混凝土、石材等产业。曾作为发行人监事,但主要为发行人协调外部资源对接,未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
记者还查询到,蒙泰高新在2020年8月上市,到去年8月底,郭鸿江36个月的限售承诺履行完毕。
此前,12月13日,蒙泰高新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多项问题导致违规,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蒙泰高新及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透露,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蒙泰高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先行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等额置换7,063.65万元,相关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公司研发中心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末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是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2笔合计7,000万元的定期存单实际持有期为1年3个月,实际投资期超出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有关规定。
四是研发中心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仍使用募集资金列支研发人员2024年4至6月工资,合计111.28万元。
五是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混同使用、先由自有资金垫付再从监管户置换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相关规定,郭清海作为公司董事长,陈光明作为公司总经理,朱少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郑小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蒙泰高新、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业绩方面,蒙泰高新2024年前三季度增收不增利,营收同比增长4.10%,归母净利润为-2951.47万元,同比减少214.47%。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收净利双双下滑,同比分别减少9.43%、181.23%。
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蒙泰高新跌0.04%,报24.16元/股,总市值23.1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