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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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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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其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过程中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财务负责人保持顺畅沟通,及时了解年审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于年审会计师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1)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进行检查,保证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要求。
(2)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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