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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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康泰医学”)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
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7-8-9-3-1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
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以外,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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