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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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康泰医学”)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8年 6 月)”)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8 年 6 月)”),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书》(2019 年 2 月)”),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
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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