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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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康泰医学”)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
7-8-9-2-1
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以外,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财务指标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2017 年度、
2016 年度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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