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7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8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规定的首次发行上市的条件....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3
八、发行人的业务......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24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
二十一、公司股东涉及的私募基金备案事项......2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5
二十三、结论意见......2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28,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康泰医学”、“股份公司”或“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8 年 6 月)”)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2018 年 6 月)”),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