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泰医学资讯
2020-07-31 0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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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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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康泰医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933号)所涉及
7-7-1-3-1

的相关法律事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反馈意见涉及事项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各种方式进行了查验,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业务、资产、关联方、关联交易等方面。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为复印件的,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应的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本所律师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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