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2月7日报送)
康泰医学资讯
2018-12-12 19: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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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2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 1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乌鲁木齐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 4,100 万股。

按 4,1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20%。

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179.68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公司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关于所持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

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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