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223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00 层
电话 86-755-88326260 网址 http://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经审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与会方式等事项并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发出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深圳
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 1 号楼 42 层多媒体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谌建平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 人。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