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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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京天股字(2019)第 140-5 号
致: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4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9)第 14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 19101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40-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就发行人申报材料提出的补充反馈意见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40-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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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二)》”),并就前述文件重要事项之更新情况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40-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根据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审
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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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2、关于销售模式和收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和污水处理业务。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定价模式以及实际结算操作,补充说明 BOT 项目中约定保底处理量的核算方式,发行人认为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原因和依据,结合准则相关要求补充说明不区分保底和非保底收入的理由和合理性;(2)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相关资产的预计使用状态,补充说明主要项目的试运营周期,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的具体时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延期转入的情况,转移时点是否与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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