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140 号
致: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义......3
声明......8正
文...........................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行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发行人的业务......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标准......3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4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4
二十三、结论意见......35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10 月 9 日设立时名称为
发行人、公 “福建海恒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5 月 29 日更名为“福
指
司、圣元环保 建圣元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 16 日更名为“圣元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海水务 指 福建圣泽龙海水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泉州圣泽 指 泉州市圣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莆田圣元 指 莆田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圣元 指 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郓城圣元 指 山东郓城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曹县圣元 指 山东曹县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漳州圣元 指 漳州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南安圣元 指 南安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庆阳圣元 指 庆阳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安溪安晟 指 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圣泽的全资子公司
泉州安晟 指 泉州市安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圣泽的全资子公司
鄄城圣元 指 鄄城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金湖圣元 指 金湖县圣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圣元的全资子公司
汶上圣泽 指 汶上县圣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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