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7-7-4-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19)第 140-2 号
致: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4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9)第 14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 19101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法律事
项、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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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30 日)及前述《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所特就上述内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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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10 月 9 日设立时名称为
发行人、公 “福建海恒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5 月 29 日更名为“福
指
司、圣元环保 建圣元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 16 日更名为“圣元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海水务 指 福建圣泽龙海水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泉州圣泽 指 泉州市圣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莆田圣元 指 莆田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圣元 指 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郓城圣元 指 山东郓城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曹县圣元 指 山东曹县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漳州圣元 指 漳州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南安圣元 指 南安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庆阳圣元 指 庆阳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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