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京天股字(2019)第 140-1 号
致: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19)第 14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京天股字(2019)第 140-1 号《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工作报告”)。
本所承诺,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和本工作
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10
一、 本所及本次签字律师简介...... 10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11
第二部分 正 文 ...... 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8
四、发行人的设立...... 2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9
八、发行人的业务...... 7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5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5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5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9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59
二十三、结论意见...... 168
释 义
本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10 月 9 日设立时名称为
发行人、公 “福建海恒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5 月 29 日更名为“福
指
司、圣元环保 建圣元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 16 日更名为“圣元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海水务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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