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圣元环保资讯
2024-04-18 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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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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