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的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6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八、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企业 ...... 8
九、 发行人的业务...... 9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一、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1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6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7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7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七、 发行人税务...... 18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8
十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9
二十二、 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19
二十三、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其他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