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 年 6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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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及上市项目(“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项目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印发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出具补充意见的事项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北
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安克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告知函》(“告知函”)中要求律师出具补充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相关内容(包括有关的事实陈述和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做的律师声明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样适用。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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