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宏立资讯
2020-07-30 08: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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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0]字 0217 第 003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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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七、发行人的业务...... 1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九、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18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6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6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 28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8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9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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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0]字 0217 第 0032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2019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因发行人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出具编号为大信审字[2020]第 14-00002 号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 14-00005 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 14-00003 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差异审核报告》”)、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 14-00002 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和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 14-00004 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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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 2019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简称“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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