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2020]字 0616 第 0330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6(四)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
规定的公开承诺要求...... 7
二、补充反馈意见(二)问题回复...... 7
问题 1:关于关联交易...... 7
问题 2:关于主营业务...... 13
问题 5:关于税收优惠...... 16
问题 7:关于股权转让...... 2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IPO 审核关注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3
四、结论性法律意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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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2020]字 0616 第 0330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2019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2020 年 2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
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深交所于 2020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补充反馈意见(二)》中要求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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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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