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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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事项...... 3
引 言...... 5
释 义...... 7
正 文......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
四、发行人的设立......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9
八、发行人的业务......6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0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4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8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14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9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50
二十四、结论意见......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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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卡倍亿”)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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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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