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卡倍亿资讯
2020-07-30 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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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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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5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7
问题 1......7
问题 2......12
问题 3......28
问题 4......31
问题 5......33
问题 6......38
问题 7......44
问题 8......54
问题 9......58
问题 10......69
问题 11......72
问题 12......81
问题 41......87
第二部分 对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更新......88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88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8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89
四、发行人的业务......90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1
六、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94
七、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103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9
九、发行人的税务......109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12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16
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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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6月5日下发的1909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进一步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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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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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股份

指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卡倍亿

卡倍亿有限 指 宁波卡倍亿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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